• 1
  • 2
  • 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06 点击次数:

  2022年11月9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意见的通知”,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指南。
 

  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本文件对核查的原则、依据、程序、内容与要点、复核、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其他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可参考本文件执行。